清末学者皮锡瑞在其所著《经学历史》中将经学史上的宋代时期称为“经学变古时代”。的确,从宋代经学所表现出来的种种特征来看,都与此前的汉唐经学、此后的清人学术有重大的区别。宋代经学重义理,好创获,重发挥,喜新说,在阐释与发展儒学内在价值的同时,高扬主体意识和理性精神,显露出鲜明的宋学特征。宋儒对于汉唐注疏章句之学进行了反思,认为传注众多造成经学分裂,汉唐注疏也不能穷儒经之旨。因此,在经学观念、经学方法、经学内容等方面,宋儒都有许多创新。在经学取向上,宋儒另辟蹊径,力图超越汉唐,崇尚“简易”,扫除汉唐传注之学,弃传求经,通过研究、玩味经典“本文”,直接探求圣人“本意”、经典“本义”,发掘经典中所蕴涵的儒学价值,“六经注我,我注六经”体现了宋儒主体意识的强化。
一、六经简要
汉唐经学的特征表现为章句注疏之学。章句既是一种解经体裁,也是一种解经方法。冯友兰说:
章句是从汉朝以来的一种注解的名称。先秦的书是一连串写下来的,既不分章,又无断句。分章断句,都须要老师的口授,在分章断句之中,也表现了老师对于书的理解,因此,章句也成为一种注解的名称。[1]
一般认为,章句与家法密切相关。章句是家法的必要条件,没有章句,也就无所谓家法。因此钱穆先生认为“家法”即“章句”,“盖有章句家法,则为师者易以教,为弟子者亦易以学”[2]。由于章句之学要对经典分章析句,难免割裂经文,断章取义。又由于要“左右采获”、“具文饰说”,难免牵引资料太多,烦芜堆砌,妨碍对经文的理解。如小夏侯再传弟子秦恭(延君)增师法至百万言,注《尧典》十余万言,其中解“曰若稽古”四字就用了二万言。可见章句之学末流之繁琐。班固《汉书·艺文志》批评章句之弊说:
古之学者耕且养,三年而通一艺,存其大体,玩经文而已,是故用日少而畜德多,三十而五经立也。后世经传既已乖离,博学者又不思多闻阙疑之义,而务碎义逃难,便辞巧说,破坏形体;说五字之文,至于二三万言。后进弥以驰逐,故幼童而守一艺,白首而后能言;安其所习,毁所不见,终以自蔽。此学者之大患也。
所谓“不思多闻阙疑之义,而务碎义逃难,便辞巧说”,指对经籍中的一些问题本来不全明白,但为了显示博学,多方附会,不惜广征博引,证成己说,以逃避问难。所谓“破坏形体”,有两层含义:一是破坏经文的完整性,断章取义;二是如颜师古说,经师为逃避别人的攻击,析破文字的形体以饰说。汉初经师多通五经,训诂举大义而已。因为章句烦琐,牵引繁广,汉初古学之风渐失,经师往往白首不能通一经,虽然经说文字日益增多,但见解狭隘,不能会通[3]。
汉代经注除章句外,还有传、说、故、微、记、笺、解、注、解故、训诂、故训、集解、义、论等诸多名目。大体上有的侧重于对字义的解释,有的侧重于对文义的疏通。南北朝时出现一种新的解经体裁──“义疏”,又称“讲疏”。隋唐时期,继承了这种注疏方式,又对经书的传注作了新疏。唐贞观十四年(640),孔颖达等人奉唐太宗诏命,为五经作“义赞”,亦即注疏。书成之后,唐太宗下令改为“正义”。这以后注疏又称为“正义”。在唐代,疏是单独流行的,自成一书,不与注文合。到了宋代才把注疏合刻在一起,把疏分属于注文之下。注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疏不破注,也就是疏必维护注的观点,在注的基础上引申发挥,补充资料,以把原文注释的每一句话解释清楚为目的。刘师培解释唐人“正义”说:
至冲远(孔颖达字)作疏,始立正义之名。夫所谓正义者,即以所用之注为正,而所舍之注为邪,故定名之始,已具委弃旧疏之心。故其例必守一家之注,有引申而无驳诘。凡言之出于所用之注者,则奉之为精言;凡言之非出于所用之注者,则拒之若寇敌。故所用之注,虽短亦长,而所舍之言,虽长亦短。[4]
这段话对唐人注疏“疏不破注”特点的概括与批评,大体上是符合实际的。
无论是章句还是注疏,其最大的弊病莫过于繁琐。汉代的桓谭、王充、班固早就提出过批评。西汉末大儒扬雄“不为章句,训诂通而已”(《汉书·扬雄传》。但他撰《法言》,提出“五经不可使人易知”的观点,认为圣人之道如果易知,就如“天俄而可测,其覆物也薄矣;地俄而可度,其载物也浅矣”(《法言·问神篇》)。圣人之经是“易知”还是“难测”的讨论,反映了两种经学取向。汉儒注重章句训诂,一经之说常达“百万余言”,这与他们的经学取向不无关系。虽然汉儒在字句的解释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儒家思想的精髓,往往淹没在繁琐的注释之中,儒学在汉唐时期的发展停滞不前,这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宋代经学“变古”,是变汉唐之“古”。宋儒在反思汉唐经学的同时,也涉及到经典的难易问题。宋儒多倾向于认为“六经简要”。如欧阳修撰《六经简要说》,认为“妙论精言,不以多为贵”,但“人非聪明不能达其义”。当然,承认“六经简要”,并不是要否定六经文本。要探求“圣人之意”,还得依靠经典。所以欧阳修《系辞说》批评“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说:
自古圣贤之意,万古得以推而求之者,岂非言之传欤?圣人之意所以存者,得非书乎?然则书不尽言之烦,而尽其要;言不尽意之委曲,而尽其理。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者,非深明之论也。[5]
故欧阳修治经尤其注意区分本末,“于经术务究大本,其所发明简易明白”。其论《诗》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