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儒学研究中心 杨慎研究中心
《儒藏》系列学术讲座第95讲

时间:

地点:

《论语.听讼》章与《大学》篇的误读

2014年3月28日,来自清华大学的廖名春教授在四川大学为川大的师生带来了一场学术报告,题目是《〈论语.听讼〉章与〈大学〉篇的误读》。廖名春教授出生于1956年,湖南武冈人。目前担任清华大学历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楚天学者湖北大学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特聘教授,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师大、山东大学、湖南大学等校兼职教授,韩国成均馆大学、台湾东吴大学等校客座教授。主要从事先秦经典和出土简帛文献的研究。着有《周易研究史》、《荀子新探》、《帛书易传初探》、《新出楚简试论》、《周易经传与易学史新论》、《郭店楚简老子校释》、《出土简帛丛考》、《周易经传十五讲》、《中国学术史新证》、《帛书周易论集》、《周易经传与易学史续论》等书,在《历史研究》、《文史》、《哲学研究》等中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40余篇。

廖教授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对《论语.颜渊》中听讼章的解读。听讼章的内容如下: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杨伯峻、黄怀信两位学者对这一章的解读认为,孔子是一个缺乏自知之明的人,明明知道自己治讼能力不行,却还奢望执掌治讼大权,并且能做到“无讼”,这样的释读,这样的理解孔子,殊不足取。而南怀瑾、孙钦善等学者对这一章的解读也有歪曲不当之处,都不可取。

北宋学者范祖禹、杨时认为,孔子不以治末的“听讼”见长,而是以治本的礼治见长。范祖禹、杨时的礼本刑末说其实也源于古注。“必也使无讼乎”,何晏《注》引王肃曰:“化之在前也。”皇侃《义疏》:“言我所以异于人者,当讼未起而化之使不讼耳。” 都是说孔子说他与别人不同的地方,只不过是在狱讼未发生时就将狱讼化解了,从而使狱讼不产生罢了。所谓“化之”,就是以礼化讼,以礼息讼。也就是说,治狱听讼要把功夫放在狱讼产生的根本,也就是礼治上。廖教授进一步指出,这一解释可以追溯到影响巨大的《礼记.大学》篇:“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郑玄注云:“‘情’犹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本’,谓诚\其意也。”郑玄认为,“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这一段话也是“子曰”的内容,都是孔子所说。 如此,孔子就是说:“听讼,我跟平常人差不多。但我一定要使人们不发生狱讼!使没有事实依据的人不敢放肆地诬陷他人,使民心大大地畏服。这就是懂得治狱的根本。”孔颖达在作疏时指出了郑玄的错误,他认为,“‘大畏民志’者,大能畏胁民人之志,言人有虚诞之志者,皆畏惧不敢讼,言民亦诚\实其意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是夫子之辞。‘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是记者释夫子‘无讼’之事。然能‘使无讼’,则是异于人也,而云‘吾犹人’者,谓听讼之时,备两造,吾听与人无殊,故云‘吾犹人也’。” 后来言《大学》者,皆取孔颖达说,以“‘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是记者释夫子‘无讼’之事”,这与“此谓知本”一样,都是《大学》的作者对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解说,是非常正确的。 所以从《大学》篇的解释看,“听讼”是末,所以孔子说“吾犹人也”,他与众人一样。但孔子为什么说他“必也使无讼乎”,就因为他知道治本,在诚\信上下功夫。这样,没有事实依据的人就不敢放肆地诬陷他人了,民心畏服了。做到了礼治,狱讼自然就无从发生了。

廖教授认为,从礼主刑辅的本末说来解说《论语》此章的思想,突出孔子司法观的哲学高度,《大学》篇应该说是开了先河。而从后来对这一章的解读来看,追根溯源,我们今天关于《论语》“听讼”章的代表性诠释,其始就出于《礼记.大学》篇。 从战国到两汉,从礼家诸子到史家班马,大家的口径与《礼记.大学》篇的解释都是一致的。但廖教授指出,最早的解说、最权威的解说、众口一词的解说未必是最正确的解说。从《论语.颜渊》篇“听讼”章的本文看,以《礼记.大学》篇为代表的孔子重本轻末说显然有误读原文、增字为训、过度发挥的问题。

从古到今对这一章的注解,其错误主要就出在对“子曰:‘听讼,吾犹人也’”的解读上。如果这是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同别人差不多”,就会带来两个严重的问题。一是贬低了孔子的治国能力,二是有违历史的事实。无论是从事理上分析,还是从历史记载出发,说“听讼,吾犹人也”,是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同别人差不多”都是不能成立的。

在承认“听讼,吾犹人也”,是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同别人差不多”的前提下,《礼记.大学》篇为了维护孔子的权威,引入礼本刑末说,将“听讼”与“无讼”对立起来,以“听讼”为末,以“无讼”为本。这样,孔子虽然在末节上表现平平,但在根本上却远远高出于众人。在承认“听讼,吾犹人也”,是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同别人差不多”的前提下,《礼记.大学》篇为了维护孔子的权威,引入礼本刑末说,将“听讼”与“无讼”对立起来,以“听讼”为末,以“无讼”为本。这样,孔子虽然在末节上表现平平,但在根本上却远远高出于众人。 表面上看,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不突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实质上既从事理上却陷入了归谬法,否定了孔子出仕的必要性;又有悖于历史的记载,得不到文献的支持。所以,《礼记.大学》篇这种礼本刑末说的诠释,看似高明,其实却经不起分析。长期以来以“听讼,吾犹人也”,是孔子自认其“听讼”能力“同别人差不多”的解释纯粹是一种误读。

廖教授认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实当读作“吾犹人也,听讼,必也使无讼乎”。这是为了突出“听讼”,孔子特意将其前置,放到了“吾犹人也”之前。 这种前置或者说倒装,其实是一种修辞的方法,上古文献习见。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实是两个句子,一个是“吾犹人也”,一个是“听讼必也使无讼乎”。“吾犹人也”可以说是因,“听讼必也使无讼乎”可以说是果。因此这可以说是一个因果复句。 作为结果分句的“听讼必也使无讼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假设语气,即“若吾听讼,必也使无讼乎”。“听讼”是条件,“必也使无讼乎”是结果。这样的话,此时孔子尚未“听讼”,尚未成为司寇,是在向鲁君或执政的季氏求职。 此章孔子的本意是说:我跟大家一样,听讼断狱,一定要致力于使诉讼不再发生。 “吾犹人也”,是说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自不能例外; “听讼,必也使无讼乎”,是说我“听讼”是为了息讼,是为了止讼。这里的夫子自道,是强调其治讼的目的和特色,并非检讨自己治狱水平一般。 完全用不着来贬低孔子的治狱水平,也完全用不着引进与礼本刑末说,制造“听讼”与“无讼”的矛盾。

通过以上分析,廖教授不但得出了听讼章的本意,更指出,在重视先秦孔门后学经说的同时,对其解经的错误,对其误读孔子思想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有足够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