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系针对“子证之”而言,系“应言而不言”即言语上的“沉默”之义,无其他语义。叶公即“叶公好龙”之叶公,“直”是明辨是非,“直躬者”是明辨是非、品行刚正的人,“攘羊”是对误来之羊不通告或送还失主,本字作“证”的“证”是告发、举证之义。《论语》“父子相为隐”章呈现了个人于亲属有行为过失时的角色尴尬与伦理困境:举证告发,背逆家人的愿望及亲情伦理;不举证告发,背逆他人的期待及社会美德,在被希望维护亲属利益和维护他人利益之间陷于不安。孔子主张不作为性质的沉默之“隐”,实是以家庭内部正义和个体权利来反对以告亲为荣、为绝对正义,同时他并不支持作伪证及湮灭证据、藏匿犯人的积极庇亲行为,而是主张中立性质的不作为之“沉默”。
〔关键词〕 证; 证; 隐; 直; 沉默; 告发; 连坐
“亲亲相隐”(或称“亲亲互隐”,又称“亲属容隐”、“亲亲容隐”)的是非问题是一聚讼不已的古老话题,它不仅随着社会生活的步伐而不时地出现这个社会的家庭、伦理、法律等问题中,而且也向来为社会舆论界和学术界所格外争议和讨论,此话题可谓古而不老、陈而不旧。
20世纪50-70年代,中国学界讨论“亲亲相隐”较少。但自《河北法学》1980年第1期发表李哲《“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一文起,“亲亲相隐”的学术论文逐年见多。不过,据清华大学CNKI期刊论文数据库的检索数据,20世纪后20年于“亲亲相隐”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法学界、法学领域,发表的期刊论文约50篇;从2000年初至2007年初的这七年,“亲亲相隐”的讨论则不再局限于法学领域,儒家经学、历史学、伦理学等领域的学者已参与进来,讨论的层面和深度拓展颇多,此主题的期刊论文则发表约130篇。
而20世纪近几年的“亲亲相隐”讨论,以《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一文所引发的争鸣为甚。围绕“儒家主张的‘亲亲相隐’是腐败、导致腐败、歌颂腐败”等见解,持不同看法的学者们纷纷撰文,在《哲学研究》、《中国哲学史》、《哲学评论》、《复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等学术杂志发表论文近四十篇。这一文史界的集中讨论,就学术论文的数量来看,已几乎等于20世纪后20年“亲亲相隐”讨论的全部期刊论文,由可见该争鸣的程度以及“亲亲相隐”问题的复杂性及尖锐性。
不过,在笔者看来,儒家的“亲亲相隐”/“亲属容隐”主张从来都不是什么一味地庇护亲属,更非儒家赞同的“亲隐”就是什么“腐败”或歌颂、鼓励腐败,这种形式上义正词严的“是腐败、导致腐败”的批判或评述,纯粹是对儒家经学文本的误读及自我任意发挥。
学界普遍承认:先秦儒家的“亲隐”主张最早出自《论语》,并且也只是在这里表达过作为原则性主张的此伦理意见——这就是孔子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关于孔子主张或赞同“亲亲相隐”的文字,见《论语·子路》篇,原文作: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则在《论语》中涉及孔子发表意见的叶公所述“直躬之父攘羊”的典故,在先秦时代可能已广有流传(后世转述更多)。据查,先秦文献里记述它的还有《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当务》、《庄子.盗跖》等,另外汉代的《淮南子》也论及此事,其原文分别如下:
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韩非子·五蠹》)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吕氏春秋·当务》)
言而必信,期而必当,天下之高行也。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尾生与妇人期而死之。直而证父,信而溺死,虽有直信,孰能贵之?(《淮南子·汜论训》)
(满苟得曰:)比干剖心,子胥抉眼,忠之祸也;直躬证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鲍子立干,申子不自理,廉之害也;孔子不见母,匡子不见父,义之失也。此上世之所传,下世之所语……(《庄子·盗跖》)
《韩非子》、《吕氏春秋》二处的记载与《论语》、《淮南子》有差异,尤其前二者用的是“其父窃羊”之字眼(“攘羊”、“窃羊”的语义有差别,见下述),而且上列四部书在征引完这个故事之后,作者还加以了引申或点评,另唯《吕氏春秋》说及孔子,其他未及。
那么,“其父攘羊”、“其父窃羊”且“证之”、“谒之”或“证父”,它究竟反映了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问题呢?要理解清楚这个典故以及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究竟表达了什么观点或立场,就须对《子路》记述的几位人物和几个字眼有一个详细而准确的把握,否则读这这段春秋时代的古老文献就难免望文生义或以辞害义了。
《论语·子路》中“其父攘羊”、“父子相隐”的记载涉及的人物有叶公、直躬者、孔子三人。叶公与孔子是直接的对话者,“直躬者”则是叶公谈话时提到的人物,即“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这一故事的主人公。由于孔子的生平及事迹为《孔子世家》等诸多专题文献所记载并为学者所熟知,故暂来对叶公、直躬者这二人的具体身份或来历作一考订[1]。
一、“叶公”何许人?
叶公这个人名在《论语》中三次出现,第一次见《述而》,第二、三次见《子路》,其中第三次出现就是上面的“叶公语孔子曰……”。第一、二次出现叶公的原文是:
“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子曰:‘女奚不曰,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论语·述而》)
“叶公问政。子曰:‘近者说,远者来。’”(《论语·子路》)
叶公与孔子的交往,《孔子世家》有记载,并且上面两段话也见于《孔子世家》:
明年,孔子自蔡如叶。叶公问政,孔子曰:“政在来远附迩。”他日,叶公问孔子于子路,子路不对。孔子闻之,曰:“由,尔何不对曰‘其为人也,学道不倦,诲人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
去叶,反于蔡。长沮、桀溺耦而耕,孔子以为隐者,使子路问津焉。长沮曰:“彼执舆者为谁?”子路曰:“为孔丘。”曰:“是鲁孔丘与?”曰:“然。”曰:“是知津矣。”桀溺谓子路曰:“子为谁?”曰:“为仲由。”……
这位叶公与成语故事“叶公好龙”之叶公[2],其实正是同一个人。他是与孔子同时代的一位楚国大夫,姓沈,名诸梁,字子高,被楚王封于“叶”地(今河南叶县之名即本之),一说在此地任长官非封地[3],具体生卒年则难考。
这位被称为“叶公”的历史人物,《荀子》、《墨子》、《庄子》、《韩非子》、《吕氏春秋》以及可作“信史”的《左传》、《礼记》都他的一些言行记录(尤其是《左传·哀公》),可见叶公在当时是一位很有影响的政治人物。
对于“叶公”此人,何晏《论语集解》、皇侃《论语义疏》、朱熹《论语集注》、邢昺《论语注疏》注《述而》篇“叶公问孔子于子路”章分别说:
孔(安国)曰:叶公,名诸梁,楚大夫,食采于叶。僭称“公”。不对者,未知所以答。
叶公,楚臣也,食菜于叶,楚僭称王,故臣称公,自比诸侯也。问子路以论孔子之事也,但不知所问何事也。
云“叶公名诸梁,楚大夫,食菜于叶,僭称公”者,据《左传》、《世本》文也。名诸梁,字子高,为叶县尹。楚子僭称王,故县尹皆僭称公也。
叶,舒涉反。叶公,楚叶县尹沈诸梁,字子高,僭称公也。叶公不知孔子,必有非所问而问者,故子路不对。……
二、“直躬者”何许人?
“直躬者”并非真实姓名,而是一种指代用法:“直躬者”就是“直躬的人”,“直躬”是“以直躬”或“躬直”的意思。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七曰:“致堂曰:直躬犹曰正己,而《吕氏春秋》以为人姓名,妄也。”
“躬”( )亦写作“躬”( ),本义是身体、躯体[4];这里作动词,表示“躬行”,如《论语》“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述而》)、“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也”(《里仁》)、“禹稷躬稼,而有天下”(《宪问》)等。
据《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当务》、《淮南子·汜论训》、《庄子.盗跖》以及《论语·子路》有关“直躬者”的记述,典故中的“直躬者”或“直躬”是指躬行“直”的一位楚人。那么,这里的“直”是我们现今常说的“公正”、“正直”、“正义”的意思吗?表面上有这个意味,但其实又不然,或者说解释不准确。那么,这里的“直”究竟何指呢?
准确地说,《论语》中此“躬直”者之“直”,用战国时代的文献来训解,当是荀子、韩非所释之“直”:“是谓是非谓非曰直”(《荀子·修身》)[5]、“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必不偏党也”(《韩非子·解老》)。其中尤以《荀子·修身》之训为贴切。荀子、韩非子是师徒关系,荀子所解要早于韩非子,且其训“直”都涉及伦理的“是”与“非”的问题。
用更古老的训解,当以1973年马王堆出土帛书《五行》(又作《德行》)两次出现的“中心辩焉而正行之,直也”为佳[6]。学者考订《五行》要先于思孟之学,系孔子至思孟之间的儒家学派的学说,且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释“辩”曰“辩是分辨、判别”,可见“中心辩焉”即“中心辨焉”,即“辨”是非。
《说文》说“直、正见也”,正与《荀子》“是谓是非谓非曰直”、《德行》“中心辩焉而正行之”同,都得“直”本义。甲骨文、金文里,“直”字画得是一颗眼睛再上面画一撇和一点,眼睛就是“直”的下方,也就是“目”(段玉裁注《说文》说“直”的下方就是“目”);上面向上的一撇和这一撇上的一点,表示眼睛向天看,“直、正见也”等义项,正是源自此。
不过,要指出的是,“直”最早不是指对人或人事要“中心辨焉”或“中心辨焉而正行之”之类,而是指于神或在神的面前要“中心辨焉”或“中心辨焉而正行之”。“直”这个字,与“道德”的“德”这个字有直接渊源,可是说“德”正是发源于“直”。“德”本无“彳”旁,作“德”或“德”,“德”亦作“德”或“憄”,写法颇多,但都与“直”有关,乃“直”加“心”及“彳”而得。
与“直”字类似,“德”的最早含义也不是人对人之“德”,而是指万物神灵之“德”及人对万物神灵之“德”。“直”、“德”的神性观念在东周时代尤其是春秋战国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步把重心由神的层面过渡到了人的层面。春秋时代孔子讲“直”或“德”,其实多以对人来论,这也正是孔子转换周礼、周德乃至三代文明观念的关节处,发展了人性自觉、人事自觉的伦理自觉,把心灵的关注由对神转向了人对人或人对自我。
关于《论语》这章中“直躬”的“直”当作“是谓是、非谓非”的一种“中心辩焉而正行之”的德行来解,下文谈“隐”以及“直在其中矣”时的“直”时,还将有进一步的论述,这涉及到伦理角色、伦理行为的多重是非或是非冲突问题。
三、“攘羊”为何意?
上面说了叶公、直躬者这两个人物,并说了“躬”、“直”两个字的语义,那么《论语》、《淮南子》“其父攘羊”这个典故中的“攘羊”之“攘”又是什么具体含义呢[7]?“其父攘羊而子证之”之“攘”,历史上有两种解法:一种是解为“有因而盗曰攘”,如三国曹魏时代何晏的《论语集解》;另一种是直接释为“盗也”,如南朝梁代皇侃的《论语义疏》。《论语义疏》曰:“攘,盗也。言党中有人行直,其父盗羊而子告失羊主,证明道父之盗也。”
⑴ 何谓“盗”呢?——《说文》曰:“盗,私利物也。”“盗”之本义是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作动词时,它多训为“私也”、“窃也”、“窃人财贿”、“窃人之财”、“窃物之名”、“非其所取而取之”等(据《故训汇纂》)。《荀子·修身》曰“窃货曰盗,匿行曰诈”;杨倞注《荀子·正论》“盗不窃、贼不刺”曰“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贾公彦疏《周礼·秋官·朝士》“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云:“盗,谓盗取人物;贼,谓杀人曰贼。”
⑵ 那么“攘”和“盗”有何区别呢?——何晏的《论语集解》要早于皇侃的《论语集解义疏》,先看何晏《论语集解》是如何征引他人的经学训解的。《论语》“其父攘羊”何晏《论语集解》说:“周曰:有因而盗曰攘。”“周”指曹魏时代的周生烈,曾任博士侍中。对周生烈的训解,刘宝楠《论语正义》先引《尔雅·释诂》“儴、仍,因也”[8]的说法,然后加案语说:“儴与攘同。樊孙引此文释之云:因来而盗曰攘。”
⑶“有因而盗”或“因来而盗”又何意呢?——高诱注《淮南子.汜论训》“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这句时说得最具体,他说:“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孔安国传《尚书·微子》“今殷民乃攘窃神祗之牺牷牲用”说“自来而取曰攘”,蒋骥注《楚辞·离骚》“忍尤而攘诟”说“攘,取为己有也”。汉代赵岐注《孟子·滕文公下》“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曰:“攘,取也,取自来之物也。”可见,尽管“攘”的本义是“推也”(《说文》)并引申有“取”、“盗”、“窃”等义项[9],但“攘羊”这句的“攘”和“盗窃”、“抢夺”等词是有差别的。
“攘羊”其实就是对误入己家的他人之羊,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顺便占为己有(如果他方知情,他方当会去该家索回;据乡村常情,该家都会奉还)。这种“六畜自来而取之”的行为固然是不当占有别人的财产[10],但它跟主动进入他人领地或私宅窃取乃至抢夺财物是有区别的。用现今的法律术语来说:主动去占有别人的家畜是盗窃或抢夺,这是严重的“侵犯财产罪”;而误入己家的他人之家畜顺便占有己有而不告诉失主亦不主动送还,如果失主知情而要求该家返还、该家却拒绝返还,那么该家的行为才构成“非法占为己有”的“侵犯财产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说得很清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⑷ 如果说“攘羊”是非主动作为的占有他人财产(不作为地占有),那么“其父窃羊”的“窃羊”则是主动作为的侵占他人财产了。后者,就是我们现今口语中常用的“盗窃”或“偷盗”一词了,它是一种积极作为的非公开化、非暴力化之侵占行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条款,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则属“抢夺罪”)。然而,因为人类社会普遍的“私产观念”或“保护私产”的观念,所以无论是“攘羊”还是“窃羊”,它因它的“不义”性质而被社会道德、社会舆论所不齿。
《墨子.鲁问》说“窃一犬一彘则谓之不仁”,《孟子·尽心上》说“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孟子·滕文公下》又以“今有人日攘其邻之鸡者……始知其非义”来说明未经同意不得占有他人财物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道德是非。故正如“不得伤害他人生命”[11]一样,“不得侵占他人财物”是私有制以来人类最普遍的道德准则与法律精神。墨子指出:“非其所有取之”地占有他人财物是“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的侵权行为。关于盗窃或攘取他人桃李瓜姜、犬豕鸡豚、马牛、金玉、布絫等财物是不义且会受到民众谴责并当受到官府处罚的详细论述,见《墨子·非攻上》、《墨子.天志下》两篇。
四、“证之”又何意?
既然“非其有而取之”是“众闻则非之”的“非义”行为,那么检举、告发这种“不义”的侵权行为,就是“理所当然”乃至“义不容辞”的了,至少受害者与社会舆论是不会反对它的。而检举或告发这种“不义”的侵权行为,这就涉及了“控告”与“作证”的问题,也就是《论语·子论》“子证之”的“证”这个问题。
⑴“证”是什么意思?——《说文》曰:“证,谏也。从言,正声。”《说文》又曰:“谏,证也。从言,柬声。”看来“证”、“谏”二字是互训的,也即同义。故除《说文》外,小字学著作中“证”训为“谏”一类的有:“证,谏也”(《广雅》、《玉篇》、《集韵》);“证,谏证”(《广韵·劲韵》);“证为直谏也”(《说文解字系传》)等。
⑵“谏”是什么意思?——除《说文》释为“证”外,《广雅》、《玉篇》皆释为“正也”,《集韵·删韵》释为“诤也”,《广韵·谏韵》释为“谏诤,直言以悟人也”。郑玄注《周礼·地官·序官》“司谏中士二人”曰:“谏,犹正也,以道正人行。”孙诒让又注曰:“谏本为谏诤,引申之凡纠正万民之事通谓之谏。”
可见“谏”主要是“规劝、讽劝、劝谏、箴谏”的意思,也即“正”或“使……正”的意思,而“正”或“使……正”也正是“证”的本义。然而,回到《论语·子路》,“证”字的这个训诂其实并不适合“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证”。为什么呢?因为“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zheng”本作“证”而非“证(证)”,查中华书局《十三经注疏》及《汉魏古注十三经》影印本可知。现在简体文统统把它写为“证”,那是汉字简化、标准化的结果。
⑶ 证、证(证)二字异义。——既然“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本作“其父攘羊而子证之”,那么这个“证”字又何义呢?它和“证(证)”有什么差别呢?先看《说文解字》如何训解:《说文》曰:“证,告也。从言,登声。”“告”《说文》释作:“告,牛触人。角箸横木,所以告人也。从口从牛,《易》曰‘僮牛之告’。凡告之属,皆从告。”
⑷“告”训为“牛触人”、“角箸横木,所以告人”比较难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也提出了异议。可能在许慎的看法中,“告”〔 、 〕和“法”〔 、 〕即“法”〔 〕的来源有些类似之处:“法”由“氵”、“廌”、“去”字符构成,“廌”(zhi)即神兽“獬豸”,故《说文》释“法”为:“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也就是说,“告”和“法/法”都强调正义或正义的诉求……
看“告”的其他训解。《广韵·沃韵》说:“告上曰告,发下曰诰。”朱骏声《说文解字通训定声》说:“告者,下告上之辞。”《尔雅》曰“请也”,《玉篇》曰“请告也”,《尔雅·释诂上》邢昺疏曰“告,告喻也”。大体而言,“告”的核心意思是“上告”或“告之于上”,宽泛的意思是“白也”、“语也”、“示也”、“言也”、“云也”、“报也”等。
⑸“证”除了“告”的训解之外,还有“譣也”(《广雅》)、“验也”(《广韵》)、“证验也”(《玉篇》)、“证征也”(《小学搜佚·声类》)、“证佐也”(《资治通鉴·汉纪四十》“辞证明白”胡三省注)等训解,同时也有“谏也”(《吕氏春秋·诬徒》“不可证移”高诱注)的训解,另外它有时还通“征”[12](假借)乃至“证”或“正”。关于“证”、“证(证)”二字的区别或关联,《王力古汉语字典》有很好的分析与总结:
〔辨〕证,证。宋代以前“证”、“证”本不同音,也不同义。“证”在耕部,“证”在蒸部。“证”是验证,“证”是劝谏。直言纠正长上的过失就是“证 ”,这是“正”的使动用法的结果。吕氏春秋往往作“正谏”,例如慎大:“为天下戮,不可正谏。”恃君达郁:“是故天子听政,使公卿列士正谏。”元代以后两字变为同音,明代开始以“证”通“证”。正字通:“证,与证通。”今以“证”为“证”的简化字[13]。 (原文是繁体)
⑹ 由此看来,“证”多是“告”或“验”的意思。故对于《论语·子路》“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原文,杨伯峻先生的《论语译注》的解释比较合理,他说:
“证——说文云:‘证,告也。’正是此义。相当今日的‘检举’‘揭发’,韩非子 五蠹篇述此事作‘谒之吏’,吕氏春秋 当务篇述此事作‘谒之上’,都可以说明正是其子去告发父亲。‘证明’的‘证’,古书一般用‘征’字为之。”[14] (原文是繁体)
五、“隐”字作何解?
前面已经全面考察了“攘、窃、盗”与“证(证)、谏、证”等字的问题,并且也考证了叶公、直躬二人的来历。据原文,《论语·子路》“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这一章的大意初步可推断为:
叶公对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位言行很‘直’的人,他父亲把别家跑到他家的羊顺便取为己有,他把他父亲的这一不义行为告发了,(这事您怎么看啊?)”孔子说:“我们那里不是这样的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啊。”
问题是: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隐”究竟何解呢?准确把握此处“隐”字的含义,对于准确而完整地理解叶公、孔子的对话尤其是该对话中所蕴涵的孔子之主张,这是非常重要。
一些批判孔子的人士,他们通常把孔子“亲亲相隐”的“隐”理解为包庇、窝藏、纵容、怂恿等破坏司法公正的非正义行为,并叱责其是徇私枉法及“腐败”或是为“腐败”与徇私枉法唱赞歌,曰“典型的腐败”、“地道的腐败”、“典型的徇私枉法”云云。窃以为:如果“亲亲相隐”的“隐”是破坏司法公正的“腐败行为”,那么批判孔子“亲亲相隐”的主张是成立的;如果不是,那么该批判就不足成立。
事实是:“亲亲相隐”根本就不是什么破坏司法公正(司法程序)的腐败行为或徇私枉法,“亲亲相隐”的主张跟鼓噪和赞美腐败及徇私枉法也扯不上瓜葛(如果有,那也是论者臆想或想象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有些人对“亲亲相隐”之“隐”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
孔子主张的“相隐”之“隐”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需要一番训诂和文本分析。先来看《辞海》(1989,缩印本)、《汉语大字典》(1992,缩印本)、《王力古汉语字典》(2000)、《现代汉语词典》(1996,第三版)四部权威辞书分别释“隐”:
⑴ 隐:u隐蔽;隐藏。v隐讳。
⑵ 隐:u隐蔽;隐藏。v隐讳;隐瞒。
⑶ 隐:u短墙。v隐蔽,潜藏。〔隐蔽〕j犹屏障。k隐藏。l隐瞒。w穷困。x审度。y安稳。z威重貌。{通“殷”。震动。|〔隐隐〕j象声词。k忧戚貌。l隐约。}凭依,靠着。~筑
⑷ 隐:u隐藏不露。v潜伏的;藏在深处的。w指隐秘的事。所构词条有:隐蔽;隐避;隐藏;隐伏;隐瞒;隐匿……
“隐”作为一个动词或指称一个动作时,上面这些辞书的动词释义,从行为学的角度来分析,都过于含混。如果“隐”是动词或动作性的名词,即“隐”一字所指称的现象是行为,那么“隐”该行为的主体是谁?该行为的对象是谁?客体是什么?内容是什么?动机是什么?情景是什么?也即谁隐、隐什么、怎样隐、为谁隐等等,这些都得详详细细加以分析,否则笼统按常用口语所说的“隐藏”、“藏匿”来含糊其词,那讨论就不够清晰和严谨。
《说文》曰:“隐[隐]:蔽也。从阝, 声。”这里的“蔽”不是我们现在口语所谓的“遮蔽”之意,而是“微小”的意思(由“小草”引申而来),故《说文》释“蔽”曰:“蔽蔽,小艸[草]也,从艸,敝声”。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正之曰:“蔽:蔽蔽,小艸儿[貌],从艸,敝声。”又注曰:“《召南》‘蔽芾甘棠’,毛云‘蔽芾、小儿’,此小艸儿之引伸也。按:《尔雅·释言》‘芾、小也’,《卷阿》毛传云‘茀、小也’,芾、茀同字。《说文》有茀无芾。《甘棠》本作茀,或本作巿,不可知。”“隐”有微小的意思,还见诸《尔雅》等。《尔雅·释诂》曰:“瘗、幽、隐、匿、蔽、窜,微也。”《尔雅·释言》曰:“厞、陋,隐也。”(厞、陋都是阨陕、鄙小的意思)《礼记·中庸》则“隐”、“微”并用:“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从形声的角度,按《说文》的解释,“隐”从“阝”,“ ”是声部。然“阝”在左的本义是土山[15],如果“隐”的义项主要来自“阝”,恐难解释“蔽也”的原始语义。故“隐”的语义未必主要来自“阝”,“ ”也未必仅仅表音,“隐”字的字义可能同时来自“ ”——根据造字法,来自“阜”字的“阝”部首之字多来自“阝”部首右边的字符,“阝”是后来加在该字符左旁来进一步界定语义,如同某些字符加“扌”、“辶”、“刂”、“亻”、“心”、“女”等一样。
若从“隐”右边的“ ”部追溯起来,则饶有趣味。带“ ”这个字符的汉字有:檼、濦、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