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儒家伦理 法治 影响 启示
内容提要:以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阐述了“亲亲相隐”等儒家伦理对现行法治的影响和启示。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条件下,“亲亲相隐”决非美德,而如果面对的是有待完善的“不良法律”,“亲亲相隐”也未必就是腐败,而属权变。我国现行法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仅有道德教育缺失的原因,也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的负面影响有关,并与现行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相关联。融合东、西方两种文化智慧,创建更加科学完善的道德与法律体系,是当代理论和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作者:金坡(1965-),男,水产工程师。十多年来,结合渔业执法实践,主要从事东、西方文化比较与道德重建研究。
笔者是一名普通的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便开始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在多年的执法实践中,依法查处了许多渔业违法案件,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与此同时,也碰到了不少因取证困难而无法处罚的案件和因人为干扰未能很好执行的案件。这里列举两例。
案例一:某乡镇发生河道毒鱼案件,不少沿河村民将捕获的渔获物拿到市场售卖。得到消息后,渔政站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案发地调查,我们先是找到一位较为熟悉的村民邓某暗中了解,该村民认为同村的邱某有违法的嫌疑,因为邱某曾无意间与多名乡邻好友说起过自己下河毒鱼的经过,而后邓某以自己没有亲眼所见,加上乡邻关系为由,表示不便公开作证,要求我们另做调查。随后,我们分别找到邱某和其父母家人,以及其同村乡邻好友核查,说有人反映是邱某毒鱼,希
望如实承认或如实作证,以便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理。结果,违法嫌疑人和其家人、好友众口一词表示,邱某没有违法毒鱼的事实,他也只是在得知河里有人毒鱼之后才下河捕鱼的,算不上违法。并表示,如果我们要相信他人的举证,必须有切实的证据。此案最后由于证据不足不了了之。
案例二:渔政检查人员夜巡执法,抓获了一名电力捕鱼者村民李某,渔政站首先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讯问,让李某填写渔业违法承认书,而后对李某做出了没收渔具、渔获物,处4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额度为200—1000元),并将处罚决定书交由李某签收。此后,在法定缴款期限内,李某多次以经济困难为由,托与办案执法人员熟悉的人前来说情,要求减轻处罚,并表示可以接受100元的罚款;渔政站则因当事人的要求与处罚标的差距有些远,且不合法律规定而未应允,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按期交纳200元以上的罚款(余款可按暂缓交纳处理),而又不提请复议的话,此案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个月后,此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不曾想到,县法院执行庭接受此案并在强制执行时,出现了新的问题:负责此案的执行人员在通知李某到庭时,了解到违法当事人李某与自己其实是有些沾亲带故的同村老乡,为此,执行人员觉得异常为难。最后,法院执行人员建议渔政站对该案作撤诉处理,并要求看在他们是同乡的份上,让李某交50元罚款结案,考虑到与法院执行庭存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渔政站也只好同意执行人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渔业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要的资源保护法规之一。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我国积极学习西方现代管理经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贯彻执行好《渔业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者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但从法律的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显然问题很多。
一是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对违法获取个人利益总是存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对以占有或破坏公共资源而获取个人以及小群体利益的违法行为,更是缺少应有的违法耻辱感。案例一中的违法嫌疑人在一定的场合可以毫不忌讳的与他人谈论违法毒鱼的经历就是证明。
二是许多违法案件取证难。面对行政执法者,违法嫌疑人可以通过毁灭证据,拒不承认甚至制造伪证等方法,使执法部门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处理。前一起案例中的被调查者就运用了这类做法并有作伪证的嫌疑。
三是违法案件执行难。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大多数的案件查获后,违法当事人总是会通过各种方式以逃避或减轻法律规定的处罚,其中以在案件处理决定做出前或做出后请他人说情者为最多。面对领导、同事、亲友等情况各异的说情者,执法部门一般都难以“免俗”,从而对拟作出的处罚做适当的更改,或对已做出的处罚作某些变通,不一而足。这种普遍存在的“说情风”,不禁会使人想到现实中的执法有时更像是一场“人情交易”,它使各种人际关系在处罚时有了相应的抵扣价格,结果所查获的案件真正依法的到处理的,往往是一些与执法部门或执法者毫无瓜葛的普通百姓,而那些与执法者牵扯上关系的“聪明人”却总能得到处罚优待,甚至只受到象征性的处罚。案例二就说明了这一点,这种让西方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的执法随意性,显示了另一种执法不公,同时也进一步淡化了人们对违法行为的耻辱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效力。
此外,以笔者的切深体会,现行法律(不单是《渔业法》,也包括其它有具体行政处罚内容的资源保护法规)对执法者的安全保护是有所欠缺的,也即执法者的办案风险较大。虽然因《渔业法》的执法一般只能是进行行政性处罚,处罚额度也有限,渔政检查员不象公安刑警那样,需经常面对凶残的暴徒,但遭遇蛮横不讲理的违法者,以至暴力抗法者还是常事:记得一天凌晨,我等渔政人员抓获一名电力捕鱼者,拟按执法程序对其进行处理。当事人宣称自己是一下岗失业人员,以电力捕鱼来养家糊口是其“无奈”的选择,如果执法者定要不依不饶对其依法处置,自己即便到看守所住上几个月,也要让执法者留下点不愉快的记忆,言辞极其冲动;面对当事人无理、强硬的态度和不无现实的想法(依照《治安管理条例》,“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执法人员一方面劝其保持冷静并晓之以理,同时对应处罚的内容做了变通,在执法人员的说服和坚持下,此事最后以没收违法渔具,并依当事人的要求当场销毁作为案件处理而各自走人。象这样的情况,说明即便渔业执法也时刻有受到人身攻击的危险,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抗法者的惩戒力度远没有达到使违法者畏惧、震慑的程度。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度曾困扰着笔者,使笔者陷入沉思:这些问题是否与当代教育的缺失有关呢?是否有传统文化积淀的原因呢?抑或是现行法律制度设计本身就有漏洞呢?而在一次阅读传统文化经典《论语》之后,笔者似乎都有了答案。
在《论语·雍也》篇中,孔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孔子认为,中庸是一种最高的道德。人们的言行处世,应遵循普遍性的原则,不走极端;既要“克己复礼”,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遵纪守法,同时要时刻懂得权变:“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以此看来,对传统中国人而言,法律从来就不是最神圣的,即便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当某些法律规定与人们的普遍观念(道德)超前或滞后,或法律规定本身有违中庸时,人们对这类违法行为总是会持理解和宽容态度,抑或觉得可以偶尔为之,甚至群而效仿。这也许就是我国现行有些法律规章始终无法得到很好贯彻,以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的主要原因。
再看《论语·子路》篇中的一段很著名的对话。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子相隐,便是正直。推而广之,兄弟相隐、夫妻相隐、同事相隐、朋友相隐都应是正直正义之表现,仁人君子之所为。由此分析案例一中邱某家人和朋友的证言,就毫不奇怪了,因为他们都在体现孔子所谓的“正直”。至于案例二中说到的法院执行人员亲自为当事人说情,其实也是“以父子相隐为正直”(以下简称“亲亲相隐”)这一伦理的进一步体现。
——两千多年来,中国人谨记着孔子的教诲,并因此有“人情大于国法,家丑不可外扬”的治身格言,此乃传统儒家文化滋生腐败的温床!再说“亲亲相隐”伦理实际上与孔子的“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观点是相矛盾的。笔者以为,在民主思想的感召下,孔子九泉有知,定然不会再否定“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这种大义灭亲的可贵精神,而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将最有效地防止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并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精神。
说到“亲亲相隐”的是与非,笔者也许应该提一下近年来国内学术界所进行的关于传统儒家伦理的争论。与上一思考有些巧合的是,2002年,北京师范大学刘清平教授在《哲学研究》上发表了《美德还是腐败》的文章,指出儒家伦理的血亲情理精神具有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把舜“窃负而逃”和“带罪提拔”的举动认定为腐败,随即引来一片反对声。有人认为,否定孔子的观点,要求2000年前的孔子具备现代人才有的民主意识,就像指责孔子不懂电脑一般可笑,是无理加无知;作为原教旨主义者,他们认为孔子的思想可以不加批判,只需依靠所谓的“现代诠释”即可为现代人吸收。也有人认为,“亲亲相隐”伦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认同的,如一些西方国家还有“拒证权”制度,所以应该是真理,并坚信对“亲亲相隐”伦理的肯定还将会影响和促进现行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他们甚至认为,我国现在的刑法关于对包庇罪的认定与处罚是有违“人性”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在是荒谬之极。真不知道如果有一现代 “瞽叟”这样的杀人犯,杀的是这位仁兄的儿女或其亲属,而杀人者在官居要职儿子的袒护运作下,逃之夭夭,或只受到象征性的处罚,这位仁兄会有何想法,想必不会就此认命、自认倒霉吧;孔子说:“君子坦荡荡”,而这位犯有包庇罪的“孝”儿,也真有资格说自己是“坦荡荡”的吗?还有人担心,否定“亲亲相隐”,将不利于家庭和睦与和谐社会建设,它会使文革时期因为相互揭发,导致家庭离散,亲人滴血的悲剧重演。对于这种担心,笔者以为,他们大概已经忘记那是一个许多是是非非被完全颠倒的年代了:在那特殊的年代里,说上几句与上级指示精神不同的话,便有可能被定性为反革命、右派,送去劳动改造;多养几只鸡鸭,便有可能被戴上“走资本主义”的帽子,送上批斗台,等等。显然,象这样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规定”,要让人们去相互指证揭发,肯定会使更多无辜的人受到伤害,此时若实施“亲亲相隐”,则无疑是对亲人、朋友最好的保护。对于这种为应对“无罪也罚、轻罪重罚”等不良法律而实施的“亲亲相隐”,笔者希望可称之为“权变”,而非“正直”。
最后,再说一说如何加强执法者的安全保护,降低执法办案风险,减少暴力抗法事件发生的问题。前面说过,笔者曾有多次直面暴力抗法的经历,而我国以及世界各国每年都会发生警察或执法人员遭袭致死致伤的案件,并屡见报端,为此,笔者常会想到我国古代“画地为牢”的故事:周朝时期,有执法人员抓到一违法当事人,在问明基本情况后,因有更重要的案件需要处理,便在路旁画一个圆圈,作为牢房,让违法者立于其中等候,几个时辰过后,执法者办完别的公务,回到圆圈处,违法者却依然站在“牢房”里,没有离开半步。
为何在我国古代,执法者会让违法民众如此敬畏,而违法嫌疑人又是这般听命服从呢?在《论语》中,我们同样可以找到答案。
《论语·颜渊》篇有这样的叙述。樊迟从游于舞雩之下,曰:“敢问崇德,修慝,辩惑。”子曰:“善哉问!先事后得,非崇德与?攻其恶,无攻人之恶?非修慝与?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非惑与?”
中国传统文化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强调“首孝悌”,把家庭作为最小的社会细胞,有“子不教,父之过”之说;在立法实践上,则是一旦有人违法,受处罚的就不仅仅是当事人本身,所以孔子说,为逞一时之能,忘记自身的安危,以至连累自己的亲人,是极其糊涂的。就以“画地为牢”故事中的违法者为例,因为一旦“越狱”,便是错上加错,虽然当事人逃逸,而受罚的很可能连带其父母家人,即整个“细胞”,这种责任追究方式,如此高昂的违法成本,他能不三思而行和听命待罚吗。
总之,我国现行法治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不仅有道德教育缺失的原因,也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的负面影响有关,并与现行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相关联。如何认真汲取东、西方两种文化的精华与智慧,剔除其糟粕,创建与真正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更加科学完善的道德与法律体系,是每一个有历史责任感的理论和法律工作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主要参考文献
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载2002年《哲学研究》第二期。
金坡:《论语评说》,2004年当代中国出版社。
郭齐勇:《儒家伦理争鸣集》,2004年湖北教育出版社。